第三(R33),法律已经赋予自杀者选择上诉、申诉等法律程序的权利,但是自杀者自己放弃了权利。
现代法律制度已经具备丰富的制度资源,可以应对这样的挑战行动。于是,他者提出疑问直至质疑,或者称为这种说理方法本身"招惹疑问,"也就不是奇怪的事情。
本文仅仅作了个别语句表述的修订。[51] 人们可以认为这些理论是处于边缘的,但是,对其是无法忽视的。如果结合道德、政策、习俗、惯例等进行推理,我们似乎将其称为"辩证"法律推理较为合适,将其称为法律论证可能是不合适的。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然主要是在直接使用"经验常识"这一意义上,二审法院在评判"因果关系"问题的时候使用了诸如"极为罕见"、"正常预见"、"过于牵强"(见R38)等模糊修辞,而且也是不得不使用或者必须使用这些模糊修辞的。较高级别法院的这种法律论证,因其"法律管辖范围"总是较为广泛的,而且,当问题是类似的、纠纷是相同的时候,因其总会要比级别较低法院的这种法律论证更为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较多较为复杂的阅读群体就会更为容易展示不同的"说理"论证的日常经验的"地方性"。
显然,本文主张法律论证,而非"充分"的法律论证,正是在于主张被标注为R(X)的理由陈述,应当全部成为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形式推理的展示说明。再看"自杀者自杀前没有显露任何迹象,这种自杀已超出了该法官的'正常预见'"这一经验常识。魅力意味着吸引及可能吸引。
而当代中国的"判决充分说理"司法写作运动,可更近距离地展现这种机制。讨论逻辑,由此变得松软简疏。[46]在此,凡写入判决书的,总被称为"判决"。[80] 转引自张晓频: 《裁判文书中的法官后语》 , 载 《人民法院报》 2002 年 7 月 5 日, 第 2 版。
求家和万事兴,不亦乐哉! [16] 这段"法官后语",主旨在于调动与法律内容有别的被司法者的伦理自觉。司法实践者持这种观点的例子,参见张鹏:《判决书该不该有人情味:"法官后语"引发争论》,载《北京晚报》2001 年 6 月 27 日,第 4 版
本文想强调的是,如果语境适恰、时机成熟且客串得当,教化感染的力 量会支持理性裁断的威严, 会使后者呈现单独运用时较难出现的作用增量。其结果,在他们的视野中, 判决书功能至少被憧憬为多样化,并不局限,更不单一。二、"法官后语"如何作为"附带" 目前看,"法官后语"样本十分丰富,但主要侧重三类。另判决书经严格的法律推理和论证,已体现社会正义和公正。
而其背后,依然是社会约定的机制。作为法官, 如具备魅力, 富感染、 文学化则非可有可无。通常看,对"法官后语"及判决书"附带"的一般性讨论,并由其涉及判决 书的功能, 人们易认为, 判决书仅表达法律权利义务分配及再分配的权力意志和 决定,其属正式权力的文本表现或信息传达,如有学者认为的,其"宣告由法院 确定的法律关系??向当事人、 上级法院及社会公众报告司法过程--向裁判同 类案件的其他法官和社会公众公示社会规范"。与此 类似,当"医生"医治病人,顺势谈论"烹调技艺"、"为人之道",人们大体 亦会认为这有助于治病,非多此一举。
这意味着,可能的真实及建设性方案在于概念和实践之间的互动。其实,从社会角色认同的角度看,某些情境中,人们对"社会角色"本位的 认定自然会发生移动,并不"墨守成规"。
参见高长富编:《司法文书理论与制作实务》,线装书局 2007 年版,第 18 -22 页。如果法院希望在影响和唤醒方面增加可能性,"后语"的撰写,势必成为一个较佳选择。
这里的意思是,判决书功能,尽管极可能被"我们"--法律人--不自觉地设 想且传播开来,甚至由于"我们",形成某种社会惯习式的理解,但务实且心态 复杂的被司法者, 及充满 "应然要求" 的关心司法实践的司法关注者, 其却可能、 甚至肯定会表现另类的对判决书功能的设想和预期。望善待古稀老人的殷殷期盼,扶老以颐享天年。当法 官颇具公信力,或呈现难以质疑的权威,长期以来判决总令人信服,且形象已成 正面的魅力型,"法官后语"及更广泛的判决书"附带",还会展现推进性的情 形。但首先要提到,尝试推进,不在于就判决书及其"附带"、判决书功能、法官角色等问题而言,本文试图论证一切是历史滑动的,没有大体一致的关于定义或限定的社会理解,这种论证,对法律问题通常没有意义。在此,两个结论颇为清晰:第一,判决书固定模式及"附带"定义,不过是以往或现在法律人某一时期的"约定",而此"约定",从未具有普适的指涉或意向,亦不可能约束他者的"自由实践"。[74]现代社会心理学研究也认为, 地位较高者可通过角色互换营造更好的交流氛围。
[58]参见前引[2],孙笑侠、褚国建文,第 167、168 页。"法官后语",既非正规亦非职业,无法形成统一,且"德治"倾向较严重,此将妨碍理性分析和逻辑判决为宗旨的现代审判规范的逐步确立,进一步,影响国家法治的确立。
显然,对中国基层法官而言,无人不知,教化是伦理书籍及伦理工作者的任务,善劝是普教读物及社会工作者的任务,打动是文艺作品及文艺工作者的任务。[72]小鹏:《"法官寄语"滋润了我荒芜的心田》,载《人民法院报》2010 年 6 月 9 日,第 1 版。
因为,裁判书的正式行文,要求准确、直接,以法律叙述行规要求的方式表达国家强制的意志,从阅读吸引力的层面看,其自然不能和委婉倾吐的"后语"相提并论,即对被司法者而言,前者的阅读激励成本明显高于后者。[18]梁宗:《上海二中院推出"法官后语"》,载《人民法院报》2001 年 5 月 27 日,第 2 版。
进一步,本文主张,社会约定的概念,使判决书"附带"、判决书功能和法官角色等理论需在微观司法语境的需求互动和宏观社会语境的需求互动的考量中,不断修正、推进。而其他判决书 "附带" , 诸如"法条附设"、"权利告知"或"法官不同意见",亦会呈现类似情形。[5]当然另因最高人民法院现规定判决书写作格式。五、判决书功能 对"法官后语"的理解,更广泛而言的判决书"附带",不仅需从纵向的历 史演化,及发挥牵引作用的微观需求互动的流变,予以深入,而且需从横向的判 决书多重功能的角度,予以拓展。
进一步,讨论 意味着,不仅需关注本文前述的关于判决书"附带"的微观需求互动,而且需关 注判决书制作与社会阅读的宏观需求互动。其实,古今中外其他判决书"附带"实践,是同样的。
死者已去矣,余者尚生存,亲者为死者之财而起纷争,死者在九泉之下能瞑目乎?愿双方摒弃前嫌,互敬互爱,重修亲情。所以贴近经验材料,因为,单纯理论分析易遗漏、遮蔽、压抑、抹煞材料本身的信息丰富,无形中易阻碍未来讨论的思考张力。
问题是, 卷入司法实践的被司法者,及特定条件下殊为关心司法实践的司法 关注者,怎样感受、期待、设想判决书功能?其是否完全受制于法律人的理念? 当法治意识形态逐步扩展并"被信仰"时,这类被司法者及司法关注者似乎易追 随法律人,遵从上述界定,及顺应社会惯习,但考察实际,情形或许并非如此。因为,在宏观的社会层面, 判决机制来自公共选择,更需认同以维持,当一方如法律人群体和社会各类群体 发生理解分歧,而法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设想唯一适恰、正确时,压抑他者则无 "正当"依据,而作为判决机制重要部分的判决书功能,亦应为公共选择和认同 的延伸。
类似观点,参见前引[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文,第 32 页,及前引[18],另见刘青峰、王洪坚:《体制、方法及其他--解读我国"法官后语"产生的背景》,载《人民法院报》2003 年 6 月 16 日,第 3 版。此外,涉及了"附带"产生的缘由、其本身可能的意义,并涉及了更广泛的判决书功能、法官角色定位等问题。而让司法发挥真实有益的作用,不拘泥于正规司法的想象,且通过解决现实问题使被司法者或广泛司法关注者获得欣慰,进而赢得其认同和支持,亦为中国司法职业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判决书及其"附带"存在自身固有的本质特征或功能、法官存在恒定的角色含义、司法作为概念存在普适界定这些理论预设,面对历史,势必变得脆弱无力。
就有时随附"法官后语"的一审判决书而言,若仔细考察阅读期待,则其阅 读者,除原被告或公诉人、被告人,便包括了相关近亲属。但其撰写的"法官后语"为何还会"节外生枝"?其为何还会"客串他角儿"?更重要的,其中有些法官似乎认为,司法文本及法官职责本身不应自我局限,文本及职责的内在要求本身即应展示丰富性。
被告虽为原告继母,但死者生时显然希望原告与被告能和睦相处。故问题的辨析,从判决书及"附带"本身的通常定义,及判决书功能 和法官角色本身的通常界定之柔性理解出发,进入司法现象的历史变迁,依存之 中的司法微观需求互动的状态,包括更广泛的社会主体间对其产生的社会约定, 尤其是广泛的被司法者及司法关注者的感受、设想、憧憬,及其面对诉讼时对法 官感染、打动的或直接或间接的期待,当然,还包括中国基层法官秉持"同情式 理解"的主体自觉和责任担当。
进一步, 判决书原本即存在其他明显或隐含的功能时, 在司法理论、 问题的讨论中, 人为圈定一种功能总是不能自圆其说。择其要者,其一,主张判决书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而判决书固定格式的要求亦表明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判决书的唯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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